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1712號聲請人甲○○
2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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