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請求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給付金錢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而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
條之9規定,應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