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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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0號上訴人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205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5,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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