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台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台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梁台明因犯詐欺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