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六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欣怡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2862元整,自民國105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286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