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壬○○○
己○○庚○○丙○○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原告戊○○
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分別為:原告辛○○部分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原告壬○○○部分貳拾陸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原告己○○部分肆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原告庚○○部分壹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原告丙○○部分玖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原告戊○○部分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原告乙○○部分捌萬肆仟元、原告丁○○部分參萬陸仟元,應分別徵得裁判費原告辛○○貳仟陸佰伍拾元、原告壬○○○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己○○伍仟壹佰捌拾元、原告庚○○壹仟元、原告丙○○壹仟元、原告戊○○貳仟壹佰元、原告乙○○壹仟元、原告丁○○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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