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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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22號
原告 劉林玉 超
訴訟代理人 劉憲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 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138元「計算式:98564+96746+1818+195000=3921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