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原告 姜鈞騰 被告 黃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暨其中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餘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0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於103年8月21日於本院言詞辯論期間,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其中10萬元自101年9月26日起,暨其中60萬元自101年10月2日起,餘30萬元自101年10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經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4張(下稱系爭支票),面額100萬元,詎經原告依期提示後因發票人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而未獲付款,嗣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4紙及退票理由單4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上開事證與其主張之內容相符,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應由被告負擔,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編號│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民國)││(新臺幣)││├──┼───┼───┼─────┼──────┼───────┼───────┼──────┼──────┤│①│日益興│黃惠珍│台北富邦銀│101年8月8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300,000元│KN0000000號│││工程有││行保生分行││││││││限公司││││││││├──┼───┼───┼─────┼──────┼───────┼───────┼──────┼──────┤│②│日益興│黃惠珍│台北富邦銀│101年8月20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300,000元│KN0000000號│││工程有││行保生分行││││││││限公司││││││││├──┼───┼───┼─────┼──────┼───────┼───────┼──────┼──────┤│③│日益興│黃惠珍│萬泰銀行營│101年8月23日│101年9月26日│101年9月26日│100,000元│AP0000000號│││工程有││業部││││││││限公司││││││││├──┼───┼───┼─────┼──────┼───────┼───────┼──────┼──────┤│④│日益興│黃惠珍│萬泰銀行營│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300,000元│AP0000000號│││工程有││業部││││││││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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