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王俊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文馨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