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上訴人即原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禹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又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4
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禹辰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以10
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在案。查該判決業於104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竟遲至104年8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有卷附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