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3月1日起至94年7│94年3月1日起至94年7│94年5月2日起至同年月│││月17日止│月17日止│11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94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94年度偵字第1156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65號│94年度訴字第1465號│95年度易字第387號││├───┼───────────┼───────────┼───────────┤││日期│94年9月28日│94年9月28日│95年10月30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65號│94年度訴字第1465號│95年度易字第387號││├───┼───────────┼───────────┼───────────┤││日期│94年10月17日│94年10月17日│95年11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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