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訴人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坤霖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