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字第87號
上訴人 童靜宜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律師
被上訴人 劉月裡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
劉士豪 律師
被上訴人 林畇葇
劉芳毓 (兼童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7日之113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所載「事實及理由」,茲引用之。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上訴人之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改判確認上訴人與 劉石存 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惟主文漏未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補充判決。
四、據上論結,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