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字第87號

上訴人 童靜宜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律師

被上訴人 劉月裡

劉盈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

劉士豪 律師

被上訴人 林畇葇

劉喬恩 (兼 童秀枝 之承受訴訟人)

劉芳毓 (兼童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7日之113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所載「事實及理由」,茲引用之。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上訴人之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改判確認上訴人與 劉石存 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惟主文漏未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補充判決。

四、據上論結,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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