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水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秋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