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吳金發 被告 楊翼聰
吳秉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8萬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