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6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李芃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芃儒於民國109年05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779231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160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9231元李芃儒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