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士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速偵字第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士洹明知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時,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自民國102年2月22日15時起至同日17時止,在臺東縣○○鄉○○村○○路○○○號之1家中,飲用米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9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而於同日20時許,行經臺東縣鹿野鄉鹿鳴橋北端處,遭警攔停,並於同日20時9分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驗出邱士洹呼出之空氣中含有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士洹業於102年2月26日死亡,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