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原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林秉松 被告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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