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9號原告己○○
卯○○乙○○
弄20號壬○○
弄20號巳○○(即 許淑娥 )戊○○
弄20號辰○○癸○○
弄20號辛○○
弄20丑○○寅○○原告庚○○兼上12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輔佐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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