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聲字第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76號聲請人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8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其主張:聲請人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稅務機關之資料可證,並有勝訴之希望,且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業經准許等語,為其論據。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主張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向法扶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全部扶助,有法扶基金會109年12月4日法扶群字第1090002013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足採信。又聲請人提起上訴,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於狀內聲請本院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因法扶基金會基隆分會已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本院不另選任,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簡慧娟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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