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3號債權人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聖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賴聖閔戶籍已遷移至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應予駁回,是否仍要繳費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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