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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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裕峰 上列聲請人與宥瑋實業有限公司方士瑋陳寶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適用本件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0月11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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