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沛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沛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沛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沛鴻前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下稱第②③案);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④案);上開第①至④案件,繼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1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