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章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章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章明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經參酌受刑人向本院所提「陳述意見狀」之意見(內容略以:請求2罪合併而減輕其刑,予自新機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