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淑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斐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6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交由上訴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以對上訴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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