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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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聲請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祭祀公業 邱能傑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09年6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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