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139號聲請人 張瑜 真相對人 張武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1、編號2中關於不動產權利範圍:「855分之100000」、「100分之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0000分之855」、「100000分之1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