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慧芳 兼 沈長發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成章 兼沈長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沈慧芳即沈長發之繼承人、沈成章即沈長發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沈長發之遺產範圍內,與沈慧芳、沈成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