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姝芬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姝芬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
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自民國108年3月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8月28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9年1月6日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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