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得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殺人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刑法第51條第3款:「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同條第4款:「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核被告所犯,所宣告之最重刑為二個無期徒刑,依法僅執行其一,且不再執行他刑。又有關保安處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3款、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殺人│殺人│├───────────┼──────────┼──────────┤│宣告刑│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身│├───────────┼──────────┼──────────┤│犯罪日期│87.12.14│87.12.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8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8年偵字第││年度案號│7293號│729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上重更五字第67號│93年上重更五字第67號││實├─────────┼──────────┼──────────┤│審│判決日期│94.06.17│94.06.1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3295號│94年台上字第32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24│94.06.24│├─┴─────────┼──────────┼──────────┤│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4應定執行刑││└───────────┴──────────┴──────────┘┌───────────┬──────────┬──────────┐│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88.02.16│88.0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8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年度案號│7293號│214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8年上重訴字第25號│88年易字第739號││實├─────────┼──────────┼──────────┤│審│判決日期│89.03.23│88.10.0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88年上重訴字第25號│88年易字第7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03.23│89.02.04│├─┴─────────┼──────────┼──────────┤│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320條第1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6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4應定執行刑│刑前強制工作3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