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重利、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犯罪次數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共2次)│重利(共14次)│重利(共11次)│├──────┼──────────┼───────────┼──────────┤│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4月,均│均為有期徒刑3月,均減│均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間某日至96年│95年7月間某日至96年4月│96年3月初至96年8月3│││4月24日前某日(共14│24日前某日(共2次)│日(共11次)│││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1351號│21351號│2135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2.19│98.2.19│98.2.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判├────┼──────────┼───────────┼──────────┤│決│判決確定│98.2.19│98.2.19│98.2.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表│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表二(一)②)│二(一)②)│表二(一)③)│└──────┴──────────┴───────────┴──────────┘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共11次)│妨害自由(共3次)││├──────┼───────────┼────────────┼────────┤│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3月,均減│均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間某日至96年4│96年5月初至96年5月4日(││││月24日前某日(共11次)│共3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1351號│2135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2.19│98.2.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判├────┼───────────┼────────────┼────────┤│決│判決確定│98.2.19│98.2.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97│││備註│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表│號(第一審判決附表四(一)││││四(一)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