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О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志揚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法官羅永安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