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301號債權人 張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峻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確認請求內容為何?是否請求連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