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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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李業柱
劉靜芝 被告 馮天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86號,嗣改分為108年度交簡字第112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周佑倫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186 號(108.05.06)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49 號裁定(108.08.1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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