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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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61號原告 黃坤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應補正記載被告之代表人為「 鄭永祥 」,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