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福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聲請人前二年均為「自由業」,請具體說明從事之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9份。│├───────────────────────────┤│㈤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號消債調解事件中,聲請人所││委託之代理人到院陳稱民間債權人 李炳坤 已死亡且曾對其提││出訴訟,請補正李炳坤之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訴訟案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㈧請說明自102年1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止,除聲請人所稱之││自由業收入外,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或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㈨請提出自102年1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止個人生活支出明細││之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10月1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