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秉叡 (原名: 蔡承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新4代2699型,專案申請日108年1月8日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