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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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被告七賢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2萬7,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42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萬5,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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