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江佳燕 被告 李行之 上列被告李行之因妨害名譽案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90號),經原告江佳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