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債權人 陳國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佐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附證物
之租賃契約出租人非債權人。)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㈢敘明請求租金60,000元之計算方式?(聲請狀記載自民國
104年迄今逾五個月,然依所提租賃契約所載,租金應於每期30日前繳付,固自民國104年12月迄今,似應僅為四個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