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62號上訴人即原告磐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昶工程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