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5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9日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自95年5月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萬1,545元及利息,嗣慶豐銀行於95年10月31日將前揭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產公司),慶銀資產公司復於98年6月29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慶豐銀行消費明細查詢資料、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2萬1,545元

95年5月10日

104年8月31日

19.71%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