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 江佳容江淑蘭 相對人 游淑阮 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相對人 藍阿文 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藍世聰 複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黃佑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相對人 蕭文生
陳怡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皆不因此而受影響。此觀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68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淑阮於民國95年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72分之1)為擔保,設定3,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96年11月26日,於95年11月29日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游淑阮嗣於98年、99年及107年間分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一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藍阿文、藍世聰、蕭文生、陳怡憲。藍世聰並於104年4月16日將其受讓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相對人游淑阮於清償期屆至後陸續以支票清償借款,尚餘1,664萬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支票及清償借款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相對人游淑阮以其就附表不動產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將其所有權一部移轉與其餘相對人等情,亦經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查覆歷次移轉登記情形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意旨,其抵押權仍應由該所有權移轉後之共有人共同承受。且抵押權登記記載之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相對人雖就抵押債權存否及金額尚有爭執,惟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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