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侯剛 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均未於聲請狀上當事人欄處表明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侯剛企業社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查明債務人侯剛企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件。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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