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76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郭筠榕 債務人 郭文雄
一、債務人郭筠榕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貳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郭筠榕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郭文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