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許育銓 債務人 李月霞
楊登献 楊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2,415,399元,及自民國①100年10月14日、②100年9月14日、③10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②2.777%、③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10
0年11月15日、②100年10月15日、③10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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