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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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益平
林銘信 即基隆市私立林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上訴人
即原告BA000-A112039(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BA000-A112039之母
BA000-A112039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7,8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