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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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益平

林銘信 即基隆市私立林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上訴人

即原告BA000-A112039(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BA000-A112039之母

BA000-A112039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7,8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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