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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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告 張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45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