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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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5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徐中一

被告 張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45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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