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債務人 周琪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