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張國政 被告 胡栓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二七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